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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海长三角联合创新征集 2026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启动了 2026 年征集,面向新加坡和上海企业开展联合研发与创新项目,属于新加坡—中国长三角联合创新计划。
新加坡—上海长三角联合创新征集 2026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启动了新加坡—中国长江三角洲(长三角)联合创新征集,支持新加坡和上海企业开展联合研发项目。2026 年征集于 6 May 开放,于 5 June 截止,并计划于 September 2026 公布获批项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
范围与项目主题
新加坡—上海长三角联合创新征集支持联合项目,开发具有产业应用价值且具备强劲国内或全球市场潜力的创新产品、服务或流程。2026 年征集面向所有技术和应用领域开放,列举的示例包括生物医药产业、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低碳与可持续技术以及量子技术。这些示例并非封闭清单,但申请仍需展示可信的创新及商业化路径(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因此,该计划是面向企业合作伙伴的共同创新征集,并非面向无关个人申请者的开放式拨款、纯学术项目或一般业务扩张提案。征集文件指出,跨境合作应创造明确优势,例如扩大知识基础、获得研究基础设施、商业线索或新的应用领域。拟议项目必须清楚体现这种合作效益,而不能只在合作伙伴的营销描述中提及(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合作伙伴与时间要求
联合体必须至少包括一家新加坡公司和一家上海公司,且两家公司必须相互独立,而非关联实体。学术或研究实体以及其他公司也可参与,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实体,但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不会通过本次征集资助其他国家的合作伙伴。每个国家的合作伙伴也必须作出实质性贡献:征集要求技术贡献保持平衡,按人月衡量,任何一方的贡献均不得超过项目总贡献的 70%(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合作伙伴必须事先就知识产权及商业化策略达成一致,随联合申请提交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意向书或初步协议,并规划至少 24 个月的合作期。这些要求使本次征集有别于短期联谊活动:提案必须说明各方将如何开发产品或流程并推向市场,同时管理所有权和实施责任(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本次征集是在两个政府机构于 2025 年七月第六届新加坡—上海全面合作理事会期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后推出的。2026 年时间安排于 6 May 开放,并将提交截止时间定为 5 June 2026,16:30 新加坡时间(GMT+8)。2026 年九月是向入选项目通知结果及资助金额的暂定时间;这并不能证明每位申请者都成功,也不能证明某个具名项目已获批(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新加坡申请者资格与申请流程
新加坡方面的申请者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并运营的商业实体;按最终个人所有权确定,至少 30% 的普通股须由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并且须具备完成项目的财务能力。这些是申请者层面的条件;这并不意味着每家新加坡企业都会自动符合资格,也不意味着仅有少数本地股权就能保证获批(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新加坡公司通过 Business Grants Portal 使用 CorpPass 申请,选择名为“EDG (Co-Innovation programme)”的拨款以及新加坡—中国长江三角洲(长三角)联合创新征集(上海)。征集文件要求提供在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内获取的 ACRA 商业资料、公司及集团层面最近年度和此前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正式管理账目,以及规定情况下的相关报价。新加坡门户网站的截止时间为 5 June 2026 16:30 新加坡时间;上海申请者则遵循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的提交流程和资格信息(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评审与资助范围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先依据征集的资格要求评估申请,随后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评审标准开展独立的国家层面评审。只有同时获两家机构遴选并批准的项目,才能获得本次联合征集的支持。因此,文件并未规定提交申请即可享有资助,预计于 2026 年九月发出的通知是面向成功合作伙伴的行政节点,并非普遍适用的拨款日期(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上海合作伙伴可申请每个项目最高 1 million RMB,并须根据上海方面的要求,自筹资金与申请拨款至少按 1:1 的比例配套。该上限适用于上海申请者的资助渠道,并不自动适用于新加坡合作伙伴或整个项目预算。新加坡申请者须遵循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共同创新计划适用的评审和资助规则,因此读者不应将上海资助金额与假定的新加坡拨款相加,除非已核实最终授予条款(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征集文件,发布于 6 May 2026)。
记录详情
- 别称
- ["Singapore-Shanghai Joint Innovation Call","YRD Joint Innovation Call","Singapore-China YRD programme"]
- 管辖地区
- SG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