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 2018 年 UNCITRAL 关于跨境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条约的通称,该条约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在新加坡开放供签署。
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 是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的通称。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 2018 年 十二月 通过,并于 7 日 2019 年 八月 在 新加坡 开放供签署。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称,该条约为跨境援引和执行 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 建立了协调一致的框架(UNCITRAL,《公约》文本,访问日期:5 日 2026 年 九月)。该名称反映了在新加坡举行的签署仪式;它是一项多边条约,并非新加坡国内成文法,也不是私人争议解决机构。
公约涵盖的事项
公约适用于 国际 商事争议中的 国际 调解和解协议。寻求救济的一方必须提交已签署的和解协议,以及该协议由调解产生的证明,例如调解员签名、调解员出具的文件,或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UNCITRAL,《公约》文本,访问日期:5 日 2026 年 九月)。对于公约未作规定的事项,每个缔约国均可制定程序机制。公约旨在补充 《UNCITRAL 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2018)》;各国可将公约、示范法或两者一并纳入调解框架(UNCITRAL,《公约》文本,访问日期:5 日 2026 年 九月)。
公约 并非 适用于所有调解协议。UNCITRAL 的资料列出了若干排除情形,例如因家庭、继承或劳动法产生的协议,以及可作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的协议(UNCITRAL,《公约》文本,访问日期:5 日 2026 年 九月)。因此,仅因调解在新加坡进行,或一方参加了 新加坡公约周,调解和解就不会自动在每个国家或每类事项中均可执行。
新加坡的条约地位及常见混淆
新加坡 于 7 日 2019 年 八月 签署公约,并于 25 日 2020 年 二月 交存批准书;UNCITRAL 记录显示,公约于 12 日 2020 年 九月 对新加坡生效(UNCITRAL,条约状态,访问日期:5 日 2026 年 九月)。举办签署仪式并批准条约,进一步体现了新加坡作为争议解决枢纽的战略,该战略见于法律制度与法院;但若协议并非国际商事协议、并非由调解产生,或不属于公约范围,批准条约并不会使公约适用于该争议。
新加坡调解公约应与《纽约公约》下的 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以及仲裁与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或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机构区分开来。它也不能与新加坡公约周混为一谈;后者是年度会议活动,而不是条约文本本身。对于执行问题,应确定适用的法律文书、调解地或调解地点、当事人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以及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在相关日期是否为公约缔约方。
记录详情
- 别称
-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UNCITRAL Mediation Convention","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
- 管辖地区
- SG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