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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陆路交通及相关事项法令》生效
新加坡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实施《道路交通法》和《道路车辆(特别权力)法》的部分 2026 年修正案,明确取消驾驶资格期限的基准性质,使某些车辆没收改为酌情决定,并确认新加坡武装部队车辆驾驶权。
《2026 年陆路交通及相关事项法令》生效
新加坡《2026 年陆路交通及相关事项法令》于 2026 年二月 5 日通过,并对《1961 年道路交通法》(RTA)和《1960 年道路车辆(特别权力)法》(RVSPA)作出修订。由内政部(MHA)主管的部分条文于2026 年四月 14 日生效;MHA主管的其余条文则计划稍后实施(MHA,《陆路交通及相关事项法令》生效,2026 年四月 14 日)。
取消驾驶资格期限作为基准
已生效的RTA条文明确,强制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属于最低基准。法院无需有特别理由即可判处更长的取消驾驶资格期限;如事实和情形足以支持,也可判处终身取消驾驶资格。该项说明适用于RTA中的多项罪行,包括鲁莽或危险驾驶、未尽谨慎义务或未给予合理考虑而驾驶、酒后驾驶、受影响时掌管车辆、驾驶重型机动车辆而未有警察护送、事故后未停车,以及非法竞赛或测速试车(MHA,2026 年四月 14 日)。
MHA的脚注指出,这些条文是RTA第 64、65、67、68、79、84 和 116 条。因此,这项修订涉及量刑时如何理解法定取消驾驶资格期限:列明的期限是最低线,而非自动适用的上限。该修订本身并未规定每宗案件都要终身取消驾驶资格,也没有免除法院考虑具体事实的责任,更不会把取消驾驶资格令变成相关法律命令以外对所有驾驶行为的一般禁令(MHA,2026 年四月 14 日)。
驾驶人并非车主时的车辆没收
RVSPA修正案规定,如法院确信违法者并非车辆所有人,且未经所有人同意使用该车辆,车辆没收框架便改为酌情适用。这使该情形下原本规定必须没收车辆的法律后果,转为法院可以行使的权力;这并不表示涉及罪行的每辆车都可免于没收,也不表示无需再考虑是否取得同意(MHA,2026 年四月 14 日)。
生效通知所述的适用界限取决于两项事实同时成立:违法者必须不是车主,而且车辆必须是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酌情”表示符合该条件时,法院不再必须下令没收车辆;这并未预先决定每宗个案的结果。所有权、是否取得同意、涉及何种罪行以及法院最终作出的命令,仍须按个案判断。因此,不应将这项规定概括为对借用、租用或公司车辆的一概豁免(MHA,2026 年四月 14 日)。
新加坡武装部队车辆及后续生效安排
已生效的条文还明确,新加坡武装部队(SAF)驾驶员可驾驶由SAF拥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辆。生效通知将这些条文与MHA主管的其余条文区分开来;后者计划在稍后的阶段实施。因此,回答有关整部法令的问题时,必须指出相关条文及其生效日期,而不能假定每项修订都在 2026 年四月 14 日开始实施(MHA,2026 年四月 14 日)。
这项说明针对SAF驾驶员以及由SAF拥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辆。通知并未将其描述为适用于民用驾驶员、私人车辆或仅因与政府有关的用途而使用的车辆的一般例外。通知也没有说法令的所有条文同时生效:只有MHA主管、列明的RTA和RVSPA条文于 2026 年四月 14 日生效;该部门主管的其余条文则将在之后实施。因此,读者日后查询法律或实际操作问题时,应将问题对应到具体条文及其生效通知,而不应只依据法令名称判断(MHA,2026 年四月 14 日)。
记录详情
- 别称
- ["Land Transport and Related Matters Act 2026","LTRM Act","Road Traffic Act amendments 2026"]
- 管辖地区
- SG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 MHA — Commencement of the Land Transport and Related Matters Act 访问日期 2026-09-10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