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集

数据集

刑事处罚与毒品数量门槛

现行司法鞭刑限制、谋杀罪量刑分支、《刑法》第 17 条贩运推定数量,以及部分可判死刑毒品数量;这些内容按各自不同的法律效力分别列示。

最近核验: 2026-08-08 状态: verified

刑事处罚与毒品数量门槛

这些表格仅供检索参考,并非量刑计算器。任何一行本身都不能确立犯罪、罪责或个案刑罚。必须综合考虑适用法例及犯罪日期、控状、行为、主观要件、经证实的毒品种类和数量、推定及反证、抗辩、年龄、角色和个案事实。

司法鞭刑限制

规则 现行规定 重要限制
性别资格 女性不得被判鞭刑 其他刑罚和定罪不受影响
年龄资格 施行鞭刑时超过 50 岁的男性不得被鞭笞 看施刑时的年龄,而非仅看犯罪时的年龄
未减刑的死刑判决 被判处且未减刑的死刑的男性不得被鞭笞 减刑会改变分析结果
成年人合并上限 单次最多 24 鞭 适用于多项刑罚原本合并后会超过上限的情形
少年合并上限 单次最多 10 鞭 使用轻藤鞭
鞭子的直径 不得超过 1.27 厘米 这是程序规格,并非刑期
分次执行 禁止 不得将鞭刑判决拆分为多次执行
上诉 须等上诉期限届满或上诉裁定后才能执行 不会立即执行刑罚
医疗保障 医疗官须证明受刑人适合受鞭刑、在场,并在其不适合时停止施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法院可免除尚未执行的鞭刑,或以监禁替代

来源:《刑事诉讼法典》第 325–332 条,截至 2026 年 八月 8 日查阅时现行。司法鞭刑不得与学校纪律、父母体罚或机构纪律混为一谈。

谋杀罪量刑分支

《刑法》谋杀罪条款 第 302 条下的量刑规定 检索提示
第 300(a) 条:意图致人死亡而实施行为 死刑 该谋杀罪条款规定必须适用此分支
第 300(b)、(c) 或 (d) 条 死刑或终身监禁;若判终身监禁,可附加鞭刑 由司法机关裁量量刑;并非自动判处死刑

来源:《刑法》第 300–302 条,截至 2026 年 八月 8 日查阅时现行。误杀及其他非法致死行为具有不同构成要件和刑罚;日常用语中的“谋杀”无法决定法律控罪。

《滥用毒品法》第 17 条贩运推定

持有超过下表所示数量的毒品,会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该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贩运。这不是可判死刑的数量门槛。

受管制毒品或组合 超过
鸦片 100 克
吗啡 3 克
二醋吗啡 2 克
大麻 15 克
大麻混合物 30 克
大麻树脂 10 克
可卡因 3 克
甲基苯丙胺 25 克
氯胺酮 113 克
第 17 条涵盖的特定摇头丸类毒品或组合 10 克

来源:《滥用毒品法》第 17 条,截至 2026 年 八月 8 日查阅时现行。法条措辞决定哪些与摇头丸相关的物质和组合属于最后一行所列范围;应以法案为准,不要扩张这一简写的含义。

部分可判死刑的毒品数量

行为及受管制毒品 中央肃毒局所述数量 来源所述法律效力
进口或出口二醋吗啡 超过 15 克 可能面临死刑
进口或出口甲基苯丙胺 超过 250 克 可能面临死刑
进口或出口大麻 超过 500 克 可能面临死刑

来源:中央肃毒局关于大士关卡查获毒品的联合新闻稿,2026 年 八月 8 日查阅。这是部分列举,并非所有可判死刑的罪行或毒品。“超过”不得改成“至少”。二醋吗啡的数量指经分析确认的受管制毒品数量,而非包裹或粉末的总重量。第 33B 条下的量刑替代方案及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仍须另行考量。

记录详情

别称
[]
管辖地区
SG
每行数据的含义
one current legal threshold or sentencing branch per rule, drug, quantity, and legal effect
更新频率
after Penal Cod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Misuse of Drugs Act, or capital-sentencing changes
来源格式
markdown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